以推進自決。13. 馬普切人並非沒有意識到這些爭論,他們決定推進一個“具有歷史意義”的項目——他們稱之為自決。用何塞·馬里曼的話來說,這些新假設不同於 20 世紀的土地主張;然而,強化自治概念的社區經歷是土地改革和定居點下的“土地回收”。對於馬里曼來說,“自治”的概念並不是同質的,它揭示了馬普切人“政治社會”的內部爭論,它告訴我們在想像馬普切人的未來時,強調民族文化或傳統的話語的存在14. 現在,自決是什麼意思?1983 年,在 Ad Mapu 召集
的第三屆馬普切人國民大會上,它表示:“佔領意 电子邮件列表 味著我們人民發展進程的中斷和我們的人口在土著保留區的困境。” 在以下幾點中,大會宣布支持“我們人民的自治和自決,因為我們必須成為我們自己發展進程的管理者和主角”,並在最後表示支持“參與起草一項新的政治憲法,根據我們的民族身份保護和保障我們的權利和文化遺產»十五. 1985 年,在《Nütram》雜誌——Ad Mapu的意識形態機關——中,它說:“沒有土地的馬普切人不是馬普切人”。 多年後,
在與 Ad Mapu 領導人 Ana Llao 的對話中,她回憶起如何提出需要一部新憲法,承認馬普切人是權利主體16. Ad Mapu 內部施加壓力,要求執行民主政黨協調會主席候選人的承諾,例如憲法承認、批准國際勞工組織 (勞工組織) 第 169 號公約以及製定保護和促進身份認同,試圖在全球範圍內的民主化浪潮的框架內明確反對獨裁的承諾17. 1993 年的《土著法》,不免於殖民願景,制定了扶持政策,允許馬普切人在接受教育、為學生提供經濟支持